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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彰显国家税收治理能力

2020-07-24 16:17:30 来源: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数千万个人纳税人首次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方式自主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意味着社会普遍关注的2019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成功落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称个税年度汇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已经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它是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制度保障,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首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成功实施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

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税收制度与管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首次个税年度汇算克服了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及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它的成功实施,在五个方面彰显了新时代我国国家税收治理能力。

第一,区别于发达国家复杂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根据我国客观实际,简化税制设计,体现了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制度优势。与其它税类相比,由于存在较多收入和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的细分,综合所得税制下的税收普管理,不论是从征税方面看,还是纳税方面看,都相对复杂。而且越是追求公平的制度设计,在征管上就越是复杂,实施难度越大,管理成本也越高。但理论上最公平的税制设计,如果在征管在无法实施,也会最成为最“蹩脚”的税制,这一观点已在国内外财税理论与实务界达成共识。如美国,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复杂,非经专业人士代办或帮助,一般纳税人都不能自行完成年度汇算,遵从成本很高,其复杂性甚至受到很多专业人士的“诟病”。这次我国个税综合部份的税制设计没有照搬西方国家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看以成熟的复杂税制,而是进行简化设计。新个税法对综合收入部分的扣除项目除年度免征额6万元外,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贴近纳税人实际生活支出需求,在扣除标准上均采用定额非比例标准,简化的税制设计便于被我国数量庞大、分布不均的自然人纳税人群体理解掌握,也便于有效实施。可以说,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的税制设计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成功实施的制度保障。

第二,为数量庞大的个人纳税群体提供及时、高效、多样化的纳税服务,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认可,体现了政府税务部门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较高的组织实施能力。近年来,通过优化内外部资源配置和创新税务管理的方式,我国政府税务部门征管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圆满完成多项税制改革的落地,积累了丰富的管理服务经验。继国地税机构合并重大改革后,政府税务部门纳能服务能力在这次个税年度汇算中进一步得到展现:一是办税渠道和办理方式更加多样。在线上,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申报表预填服务。在线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同时,本次汇算清缴为还为纳税人提供了三种办理方式,即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二是办理时间更加灵活。为帮助纳税人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三是政策宣传方式更加完善。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推出一系列的办税指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可以说,政府税务部门不断提升的纳税服务能力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成功实施的组织保障。

第三,围绕提高征管效率目标,将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性运用于个税年度汇算中,体现了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科技应用创新能力。本次个税汇算清缴依托我国较高的社会信息化水平(如居民智能手机普及率、在线支付率、网络覆盖率和速度等居于世界领先),运用最新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网页申报、手机APP申报等申报渠道,为我国本次大规模的个税汇算清缴线上办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还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极大地方便纳税人,解决了数以千万纳税人在规定的3个月时间内办理年度汇算,而且用户体验普遍反映较好,这种针对“海量”自然纳税人开放的线上实时申报系统是一项实质性的税收征管创新,极大的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确保了首次年度汇算清缴顺利实施。可以说,税务信息化技术,尤其是线上信息技术的成熟运用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成功实施的技术保障。

第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正式引入,突破了传统税收征管的信息“瓶颈”,体现了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协同创新能力。税收管理能力提升的“瓶颈”在于征纳双方信息处于不对称状况,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在于引入建立第三信息报告(或披露)制度,即强化政府税务部门与其它管理涉税信息部门之间的协同,实现信息资源整合,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这次个税年度汇算首次建立第三涉税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在系统中引入与公安部门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代扣代缴单位申报的个人支出信息,突破了由仅由纳税人填写信息的传统申报方法,不仅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还缩短了汇算申报时间,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首次“纳税体验”的满意度很高。可以说,通过政府部门间组织协同,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是首次税年度汇算成功实施的机制保障。

第五,授信于纳税人,还责于纳税人,引导公民主动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体现了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治理模式的创新能力。个税被称为公民与政府的天然“纽带”,征收面较广,是反映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将被要求进行个税年度汇算,这种“纽带”作用将会更加凸显。在首次个税年度汇算中,纳税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可以实时办理“多退少补”事项,而不需要再进行单独的补税或退税申报,体现了授信于纳税人,还责于纳税人的管理理念。这种建立在良好的信任和责任感基础上,纳税人普遍参与的方式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除了能够增强公民纳税意识,还能增强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形成政府、社会与公民共治的良性社会治理模式。千万数量级的个税纳税人首次自主通过个税年度汇算及时办理“补税”或“退税”,既反映了个人纳税主体较高的自主性、自律性和参与度,也是现代公共治理理念在国家税收治理领域的体现。可以说,治理模式的创新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成功实施的动力保障。

三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管理

首次个人年度汇算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最新综合反映,它不仅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开端,还将为后续推进的自然人税费征管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在年度汇算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管理,还需要重点加强和完善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加快完善与自然人有关的征管法律体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涵盖登记、申报、缴款、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程序制度。这部颁布于1992年的法律制度,仅在2001年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在当时税制状况(间接税或工商税制为主))下,这部法律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自然人纳税人(对应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相应规定较为缺失,亟待完善。随着个人综合所得税制的落地,对自然人纳税人管理的法律制度需求就更为迫切,关系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考量。这些法律制度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法律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律制度、税收评估(确认)法律制度、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法律制度、税收优先受偿权法律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法律制度等。

二是加强与政府部门间协税信息协作,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和纳税遵从水平。在首次个税汇算中,个人身份和综合类的收入信息通过部门协作由实现了第三方信息共享,但6项专项扣除项目的信息是由申报人自行申报。由于多种原因,上述信息客观上还会存在错报、漏报和瞒报的可能性,需要政府税务部门运用第三方信息进一步核实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需要加快推进公安、教育、住房、金融、医疗卫生等政府部门涉税信息的共享,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在短时间内完成海量申报信息的比对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准”,实现信息对比的准确性,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水平。

三是加强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由于税收征管的需要,个税年度汇算系统中汇集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姓名、肖像、年龄、居住地址、身份证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及家庭成员等信息。在这些信息中,有些信息于属于个人隐私,应严格限制纳税人隐私信息用于非税目的。此外,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的特点,需要对汇算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技术层面建立长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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