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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9-10-29 16:43:11 来源: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接受本报专访 本网记者 陆航/摄

  3月7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全会社科联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教授巩富文做了提为“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的重点发言。他在发言中提出: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等显著特性,在全球范围和各产业领域被探索应用。为促进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是路径,安全发展是底线,科学监管是关键,完善法律是保障。巩富文委员的发言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区块链技术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技术?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何防范数字代币隐藏的金融风险,保护它的创新发展?如何预防和降低潜在的技术风险给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负面影响,构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3月7日晚,本报记者在委员驻地采访了巩富文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网区块链概念经常被提及,但区块链技术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技术,您能简要、通俗地作一介绍吗?

  巩富文:区块链最早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提出,比较广泛地解释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通过特殊加密的、点对点的、不可修改、可溯源的交易技术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其基本构成为去中心化、点对点的交易系统和全网记录、可以溯源、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户系统;关键技术是动态组网、链式结构、共识机制;主要特点是去中心化、不可轻易篡改、可溯源性。

  中国社会科学网 您选择区块链技术作为提案,是否对区块链技术充满信心和期待?

  巩富文: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被誉为互联网发展的新兴变革技术而备受关注甚至热捧,正在全球范围的各产业领域被探索应用。在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主要用于数字代币发行[如比特币、数字支付结算、数字票据、信用评估(降低信用评估成本、拓展信用评估范围、挖掘信用客户资源、共享征信资源]、智能证券交易(发行、交易、登记、结算)、智能保险合约等。同时,区块链技术还被应用于电子政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存证)、财务会计审计(消除数据篡改)、慈善公益(捐赠跟踪)、物流(商品溯源与跟踪)、医疗卫生(共享诊断数据)等非金融领域。在201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全球化4.0:打造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的全球构架”的“金融和货币体系”全球对话提出,利用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共同塑造货币和金融体系,并且使这些体系更具弹性,从而实现可持续增长和长期社会福祉。我相信,区块链技术一定能够在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带动产业发展创新,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美好体验和价值实现。

  中国社会科学网通常来看,是技术就必然存在风险,那么,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否也会相应地存在一定的缺陷呢?

  巩富文:区块链技术虽然融入了计算机学、密码学、人工智能等多项先进技术,但只要是技术就必然存在风险。

  一是系统安全风险。如果区块链基础协议存在漏洞,那么区块链系统极有可能遭受攻击;如果区块链上的恶意区块掌握超过全网50%的计算能力就可能完成数据的伪造篡改,那么区块链系统也将面临严重威胁。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使传统网络攻击的成本降低、几率增大,继而引发网络堵塞或链条断裂,区块链系统的价值就会遭受怀疑甚至崩盘。

  二是密钥丢失风险。区块链采用密码机制使区块链系统数字资产等属于特定权利人,即密钥是身份和权利的唯一凭证。如果密钥保管不善丢失或被恶意窃取,那么权利就会丧失。

  三是隐私泄露风险。区块链数据是开放性的、公开透明的,即使系统身份是数字标识,但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也可能被识别对应且泄露,由此带来隐私、商业秘密等被泄露侵害。

  四是共识机制安全。目前虽有多种共识机制被提出,但是共识机制是否能实现真正的安全可信尚未得到证明,导致区块链系统的可信程度受到质疑。

  区块链技术也在不断完善进步,其行业应用价值也正逐步显现,确实也存在一些应用缺陷。

  一是共识机制缺陷。算法规则虽保证了机器共识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但机器共识的范围限于区块链内与交易、传输、存储等有关信息数据。但如果区块链外信息再源头和写入环节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写入区块链后也只意味着信息不可篡改,但并没有提升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导致共识的偏差。

  二是去中心化缺陷。现实世界中为了解决跨地域、即时性、陌生人间的交易需求,需要一个各交易方信任的中心化组织解决信用问题和价值转移,所以,信用中介、价值中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块链的非中心化是指链上数据的验证、记账、存储、传输等均是基于区块链协议对数据或代码赋予共识机制、智能合约,解决数字化世界中数据与代码的可信任问题。但区块链不仅仅是链上特定的数字交易,在相互平行的虚拟数字世界和现实物质世界之间必须要有中介,两个世界的价值评判标准无法全部量化成代码,否则,两个世界的沟通就会出现障碍。

  三是去信任化缺陷。去信任化源于区块链内数字资产交易和权属转移同步发生这一技术安排,但如果是交易需要在区块链内、外分属进行,就存在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比如,用比特币购买货物,甲方向乙方支付比特币这一过程无需两人之间任何信任,也无需受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就可以在区块链内按指令有保障地进行,这是区块链内节点之间完全信任。但是,甲方如何确保乙方能按时交付符合约定(数量、品质、价值等)的货物?据此,区块链能塑造新的交易信任模式却不能替代或消除社会信用关系。

  四是交易成本缺陷。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对数据采用全网通讯和全网记账方式,这必然造成所有节点机器本身的算力和存储等资源消耗以及机器运行所消耗的人力、电力等其他资源消耗,抬升交易成本。在复杂的网络系统里每个网络的节点都有时间的延迟且计算能力不一样,区块链每一笔交易的记录都需要区块链条的承认,如果区块记录的数据内容及交易频度过高,可能出现确认速度赶不上交易速度,进而造成交易滞后或被迫取消。区块链的大小会限制交易速度,要提升交易速度,就需要提升区块大小,它要求计算资源的集中,但又导致小型计算机不能承担和完成大区块运算需求。

 

  五是市场投机缺陷。区块链技术的价值传递属性,频频引发一些机构不是专注于技术产业应用,而是热衷通过虚拟代币发行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甚至欺诈行为。一些区块链项目被资本市场过度炒作或非主流媒体夸大宣传,使得项目市场估值偏离基本价值或被赋予过高期望,然后进行项目转卖以获取高额利润。还有一些项目本质上并未真正使用区块链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虚假宣传,以期获得与项目价值完全不符的估值或融资。

  中国社会科学网:区块链是一种创新性、变革性技术,同时,它也存在一定风险,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是什么态度?如何保护它的创新发展?

  巩富文:当前全球范围正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竞争,普遍将其作为创新技术并持开放态度。如美国将区块链作为“变革性技术”,成立国会区块链决策委员会,不断完善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欧盟、新加坡积极打造区块链技术全球领先优势,韩国更是将区块链上升到国家战略。从各国当前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来看,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对区块链技术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多是对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分类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是规制的重点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或代币发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将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纳入法律体系,但在流通许可和监管上日本采取许可制、韩国采取实名认证制;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将虚拟数字货币或代币视为“证券”或“商品”,但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

  三是监管范围除了虚拟货币或代币外,数据隐私的保护、金融风险的防范、匿名性和点对点交易带来的洗钱犯罪等都是监管的范畴。

  四是监管的模式多采取区块链技术应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的分类监管和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

  就我国而言,《“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技术纳入重点前沿技术纳入发展规划,各地各部门也就区块链技术发展进行政策规划和产业布局。从整体上看,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监管体系,仅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安全管理角度作出原则规定。从行业应用看,多数领域对区块链技术在行业应用发展充满期待却又缺乏具体明确规范,仅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出台文件对区块链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代币发行采取了明令禁止态度,最高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区块链技术证据收集、固定和认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刚才讲到,区块链技术发端于比特币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因数字代币被广泛关注甚至追捧、炒作。那个关于数字代币,您的观点是什么?

  巩富文:要严格禁止数字代币发行,防范金融风险。货币体系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数字代币严重威胁货币体系稳定。

  一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以下统称数字代币)是最初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数字代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数字化状态,其与法定货币一样与其发行国的政治、经济、金融、军事等紧密相关,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和价值贮藏三大基本功能,有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等基本特征。反观数字代币,由区块链产生和管理、并由区块链内受信任的参与者认可使用,主要是作为区块链内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而对于区块链外的商品或服务则需要兑换为法定货币来交易。数字代币不具有货币基本特征,也无法有效履行货币基本职能,并非真正意义的数字货币,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

  二要防范数字代币隐藏的金融风险。一方面,数字代币高波动的价格特征存在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由于缺乏内在价值支撑,其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价格极不稳定,价格的较大波动引发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也造成市场活动不稳定、不协调。专业机构对2011-2018年比特币价格和波动率、价格上涨速度和幅度的研究得出,比特币是历史上最大的资产泡沫之一,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代币是第一次全球范围的资产泡沫,而且通过加密数字代币市场可以观察到行为金融研究的很多个体和群体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数字代币被频繁非法使用,由于数字代币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全球性,具有一定的财产隐蔽性和快速转移,导致其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币在非法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发现25%的比特币用户和44%的比特币交易用于非法目的,他们合计持有80亿美元的比特币,年度交易笔数3.6千万笔、交易金额约720亿美元(接近欧美非法药物的市场规模)。

 

  三要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区块链初创项目通常将数字代币发行作为融资工具,其本质是一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如项目因技术和应用风险导致放弃或失败,就会造成投资失败;如把项目作为投资投机或欺诈,就会造成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对区块链项目融资应当明确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且不得使用“代币”概念,并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及备案制度,使其发行和交易更加透明、规范、可控,防范金融风险、杜绝违法犯罪。同时对不具开发价值的ICO、非法采用“数字货币”宣传等项目应当严格禁止,并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对其进行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网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您认为,应重点从哪些方面入手?

  巩富文:我强烈建议,要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深度应用,区块链技术必将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一样成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巨大推力,促进产业变革与产业发展。

  一要主动抢占创新技术制高点。如前所述,全球范围正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竞争。我国也应及时出台更加明确的政策规划,加快区块链技术本源性研究、行业标准构建,抢占创新前沿技术制高点,为我国信息化战略、数字化建设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要谋划布局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公开透明、数据可溯源性与不可篡改、数据高效率传输与分布式存储等不仅对金融业支付结算系统而言是变革性的,而且在版权保护、电子存证、财务审计、商品溯源、物流跟踪、公益管理、电子政务等行业领域的应用也在逐步拓展。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成熟,行业变革将更加深刻、快速,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的融合应提前布局,要有主动性、前瞻性、开放性、战略性。

  三要引领区块链技术服务实体经济。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区块链技术仅仅是被作为炒作噱头、融资手段甚至犯罪的工具,那么其带来的后果不仅是侵害参与者利益,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区块链技术只有广泛促进实体经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对称、扩大活动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换道超车”,该创新技术才能让人们生活有更加美好的体验,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中国社会科学网:众所周知,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新体验,也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沦为人们生活的“绊脚石”。只有监管到位,才能清扫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对区块链技术监管,您有什么意见建议?

  巩富文:只有完善区块链监管模式,使监管与技术发展并跑、甚至领跑,才能区块链技术发展与应用快速前行、安全前行。

  一要创新监管理念。创新主要是由技术主导的,而监管受制于立法和决策规则往往具有滞后性。对区块链的监管应充分结合其技术特征和行业应用需要,一方面,要鼓励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活力,又要谨慎对待创新的不确定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式,减少事前监管以避免过高准入条件限制创新,注重动态监管以实现技术创新与规范应用的平衡。

  二要构建区块链技术标准体系并分类监管。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应用、管理等应制定明确且统一的技术标准,如数据接口、共识机制、分布式记录等计算代码标准,防止因标准不统一引发的系统混乱和错误。同时,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系统、分类监管,明确符合行业要求的特别监管规则,如准入门槛、身份管理、数据隐私保密、数据存储责任、登录IP地址,以及限制、禁止性规定等,即为区块链技术发展开拓空间,也防止逃避监管、违法获利、风险防控。如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电子票证创新、数字代币开发禁止。

  三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从纵向来看,监管部门应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特性,获取被监管对象更加全面实时的监管数据,降低穿透式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从横向来看,不同的监管部门可以使用相同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和监管规定,共享不同行业的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记录的数据,这样既能提取到原始数据满足本行业监管需要,又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系统,打通不同行业、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

  中国社会科学网作为法学专家,又来自法律实务部门,您对构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有哪些建议?

  巩富文: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具有本源性、创新性的计算机技术,其监管主要在于行业应用。构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也应源于其技术特征和应用特性进行构建,为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一是借鉴计算机技术保护制定专门法律规定。根据区块链技术的运行特点,从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场景应用安全等多个角度构建、完善法律法规,具体明确技术开发、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各方参与者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救济措施等,预防和降低潜在的技术风险给此类本源性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纳入商业秘密加大创新保护力度。区块链技术本身可依据专利权等进行保护,但其行业应用方案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多元因素,具有相对的专有性、排他性且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对区块链技术行业应用方案应当纳入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防止被模仿、抄袭甚至滥用。

  三是严格保护数据隐私。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具有匿名且不可篡改、链内公开透明等显著特征,其与一般数据隐私的易于修正、绝对私密有所区别,故此对区块链中数据产生、使用、流转、管理应当提出特别保护的要求,确定各数据主体权利及责任以保障涉数据活动的合法合规。

 

    记者 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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